摘要:《禮記.昏義》中的「昏」,原文作昬,由於古人娶妻,婚禮的親迎是在黃昏時進行,這時太陽將要下山,月亮就要出來,含有「陽往陰來」的意思,因而得名,后來才加上「女」字偏旁寫作「婚禮」。
中國古代門第婚姻的歷史演變
一、婚齡
古人是主張晚婚的,認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發育成熟才能結婚。上一章雖述及《黃帝內經·素問·上古天真論》說,女子二七天癸至,即十四歲始來月經;男子二八天癸至,即十六歲才開始遺精,如果這時“陰陽和”(即性交),則可能有子。但是這時性功能并未完全發育成熟,還沒有進入合適的婚齡。女子要等到三七二十一歲,始能“腎氣平均,故真牙生而長極”;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歲,才能“腎氣平均,筋骨勁強,故真牙而長極”。所謂“腎氣平均”,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、正常的發展,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較成熟;所謂“真牙生而長極”,指人的最后一顆牙齒“盡頭牙”長出,也表示人的身體已完全發育成熟。
這一思想對后世影響很大,許多古代書籍中都提出過這個問題,在漢代與魏晉南北朝的許多學術書籍及醫書中也強調這一點。
但是,到了漢朝,這“男子三十而娶,女子二十而嫁”的理論在實踐中受到了一些沖擊,有一些行不通了。例如《論衡·齊世篇》中說:“《禮》雖言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,法制張設,未必舉行。何以效之,以今不奉行也。”
這種狀況和封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關系。在封建社會中,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,男子早娶則家中較早地增添勞動力,似對發展一家一戶的生產有好處;另外,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視子嗣,早娶則可能早得子、“早得福”。所以,雖然有些有識之士反對這種早婚現象,但收效不大。例如,漢朝有個學者叫王吉的說:“夫婦,人倫大綱,天壽之萌也。世俗嫁娶太早,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,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。
社會生活中有許多現象、民間有許多做法都源自經濟發展需要,它是一些十分現實的問題,帶有很強的現實性;而科學理論探索事物發展的規律,帶有很強的預見性。預見與現實之間往往有矛盾。提倡晚婚晚育、少生優生都會遇到這類問題。對此,固然一方面要教育,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從經濟上徹底解決,這當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了。
漢代早婚現象的興起,王室與民間皆然。查考《漢書》、《后漢書》,男子從十五歲至十八歲初婚者都有。如《后漢書·靈帝記》:“建寧四年四月癸丑,立貴人宋氏為皇后。”靈帝于建寧元年即位,年十二,那么結婚時年十五。《后漢書·桓帝記》:“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,立皇后梁氏。”桓帝是十五歲即位的,結婚那年應為十六歲。《隸釋》十五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云:“收從孫,即廣延,立以為后。年十八,娶婦徐氏。查考《漢書》、《后漢書》,女子出嫁從十三歲到十九歲的都有。如《后漢書·昭德馬皇后紀》:“后從兄嚴不勝憂憤,白太夫人絕竇氏婚,求進女掖庭,由是選入太子宮,時年十三。”《漢書·外戚傳》:“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媼。王媼家本涿郡蠡吾平鄉,年十四,嫁為同鄉王更得妻。”《后漢書·曹世叔妻傳》:“作女誡七篇,其辭曰:鄙人愚暗,受性不敏,蒙先君之余寵,賴母師之典訓,年十有四,執箕帚于曹氏。”古詩《孔雀東南飛》:“十七嫁為婦,心中常苦悲。”《后漢書·光烈陰皇后傳》:“更始元年六月,遂納后于宛成當里,時年十九。”
需要提出的是,古人所統計的年齡,按中國舊俗為虛歲,即剛誕生就算一歲,誕生滿一年即為兩歲,所以實足年齡比上述的還要減去一歲。
男子相配,大率以男稍長于女為常。如《漢書·霍光傳》:“光長女為桀(上官桀)子安妻,有女,年與帝(昭帝)相配,桀因帝姊鄂邑蓋內安女后宮,為婕妤,數月,立為皇后。”又《漢書·外戚·孝昭上官后傳》:“昭帝始立,年八歲,安女入為婕妤,月余,遂立為皇后,年甫六歲。”這兩段是說明了男女相差兩歲,是為 “相配”。民間也是如此,《后漢書·循吏·任延傳》:“洛越之民無嫁娶禮法,延乃移書屬縣,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,女年十五至四十,皆以年齡相配,同時相娶者二千余人。”
二、婚姻途徑
在秦、漢、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,由于距上古時期還不算很遠,男婚女嫁還有一定的自主權,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強,夏、商、周時代那種在有的節日里“奔者不禁”之俗在漢民族中已基本絕跡了。
在《漢書》與《后漢書》上記載了這樣幾件事:《漢書·張耳傳》:“外黃富人女甚美,庸奴其夫,亡邸父客。父客謂曰:‘必欲求賢夫,從張耳。’女聽,請決嫁之。女家厚俸給耳。”
《后漢書·梁鴻傳》:“同縣孟氏有女,狀肥丑而黑,力舉石臼,擇對不嫁。至年三十,父母問其故,女曰:‘欲得賢如梁伯鸞者。’鴻聞而聘之。”
在以上兩個例子中,外黃富人之女盡管是他人建議,自己決定,但總是表明了對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。孟光之嫁梁鴻,不惟有眼光,而且是完全自主的。這種自主程度, 在宋, 明以后很少見了,即使有,也會受社會打擊,被斥為“放蕩”、“不規”、“有悖禮法”,而在漢代,還是時人異之,時人賢之的。
當然,以上這種現象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。從秦、漢起,婚姻由父母決定,已逐漸演變為事物的主要方面。《后漢書·戴良傳》:“良五女并賢,每有求姻,輒便許嫁。”這個父親有支配女兒婚事之權,對外也比較好說話。可是也有不好說話的父母,如《漢書·淮陽憲王傳》:“趙王復使人顧尚女,聘金二百斤,博未許。”
《魏志·王粲傳》:“粲父謙,為大將軍何進長史。進以謙名公之胄,欲與為婚,見其二子,使擇焉,謙弗許。”有時,長輩對子女親事的看法有矛盾,但歸根結蒂,兒女親事還是取決于長輩。如《漢書·孝宣許后傳》:“時許廣漢有女平君,年十四五,當為內孝令歐侯氏子婦。臨當入,歐侯氏子死。其母將行卜相,言當大貴,母獨喜。張賀聞許嗇夫有女,乃置酒請之,酒酣,為言:‘曾孫體近,下人乃關內侯,可妻也!”廣漢許諾。明日,嫗聞之,怒。廣漢重令為介,遂與曾孫。”再如漢高祖劉邦當初娶呂后,也有類似情況。呂后的父親呂公看到劉邦的相貌,很敬重劉邦,說自己相人多了,沒有人能及得上劉邦,要把女兒嫁給他。可是妻子呂媼發火了,她責問呂公說:“你一直說我們的女兒要嫁個貴人,沛縣縣令來求婚,你都不同意,怎么許給了劉邦這個小子?”呂公說:“這種事女人不懂。”結果還是將女兒嫁給了劉邦。
有時,男女的婚姻還由別的親屬插手干預決定,當然這種親屬要比父母更權威。例如漢朝的陳平年輕時娶不起妻,戶牖有個富人叫張負的,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見到陳平,感到陳平相貌很好,氣度也了不起,于是就要把孫女許給他。這個孫女命不好,嫁一個丈夫死一個丈夫,共五次。可是,張負的兒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
陳平,說陳平窮,又不干什么正事,縣里不少人看不其他,為什么要把女兒嫁給他。但是張負認為此人不會沒出息,最后還是把孫女許配給了陳平。
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過父母,或不從父母命,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氣的。例如漢朝的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。臨邛的大富豪卓王孫有次宴請賓客,司馬相如應邀出席,在席間弄琴。卓王孫新寡的女兒文君偷偷地從窗縫看司馬相如,十分傾心,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馬相如處,兩人私奔至司馬相如的故鄉成鄉。司馬相如家
境貧窮,徒立四壁。卓王孫為此事大怒,說:“這個女兒這么沒出息,我不忍心殺她,但一分錢也不能給!”人們勸他,他終不聽。
無論是男女自行擇偶,還是父母決定,選擇的標準有哪些呢?
男方擇婦,一是看重形相,當然所謂形相不光是美。漢朝有個有名的循吏黃霸,“少為陽夏游徼,與善相人者共戴出,見一婦人。相者言:‘此婦人當富貴,不然,相書不可用也!’霸推問之,乃其鄉里巫家女也。霸即取為妻,與之終身。”二是看中女方的才。《華陽國志》卷十中說了這么一件事:“陽姬,武陽人也,生自寒微,父坐事閉獄。楊渙始為尚書郎,告歸,郡縣敬重之。姬為處女,乃邀道扣渙馬訟父罪,言辭慷慨涕泣。渙懇告郡縣,為出妻父,因奇其才,為子文方聘之。”三是看中女方的門弟,如《漢書·董賢傳》說:“王閎妻父蕭咸,前將軍望之子也,久為郡守,病免為中郎將,兄弟并列。賢父恭慕之,欲與結婚姻。”還有貪慕女方家財的,如前面引述的陳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,陳平為什么接受張負這個守寡五次、人們都不敢娶的孫女呢?后人說是貪圖岳家多財。
女家擇婿,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,呂公之看劉邦,張負之看陳平,都是如此。《太平御覽》 五百四十一引《吳書》說到吳國有個有名的大臣陶謙年輕時的事:“陶謙字恭祖,丹陽縣人。甘公出,遇之途,見其容貌,異而呼之,住車與語,甚悅之,因許妻以女。甘夫人怒曰:‘聞陶家兒游戲無度,如何以女許之?’甘公曰:‘彼有奇表,后必大成。’遂與之,后為徐州牧。”二是重男方之賢與才,古人對此是十分重視的,史書所載甚多,如《